武汉晴川学院电子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。
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提高管理水平,着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。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(五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(四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五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学籍管理
第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依据《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实施。
第四章 学生自我教育与管理
第八条 学生应加强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,逐步增强自育能力,全面提高自身素质。
第九条 学校提供图书馆、自修教室、实验室和文娱体育场馆等自育资源,并不断加强硬件设施建设,为学生自育提供保障。
第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、丰富多彩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,并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。
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并指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、发明创造、创新实践和学科竞赛,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给予奖励。
第十三条 学院尊重学生个性。学生应提高对自己身体、心理、兴趣、特长、文化基础、专业技能和社会特征等方面的认知能力,努力扬长补短、全面发展。
第十四条 学生应认真规划大学学习、生活和职业生涯,制定成才目标,并努力实施。
第十五条 学生应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,改进学习方法,增强学习效率,努力成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广博、素质优良、具有发展潜力的综合应用型、复合创新型人才。
第五章 校园秩序
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履行安全教育职责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通过学生代表大会、各种有学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等途径以及院长接待日、院长信箱、听证会等方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创造和维护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以及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、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集会、游行活动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学校声誉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十九条 学生和学生组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。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批准。
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依法进行劝阻或者制止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;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依据《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(试行)》实施。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。
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
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文体活动、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的方式分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两种。
精神鼓励:(一)授予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三好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”和“优秀毕业生”等荣誉称号;(二)通报表扬;(三)其他非物质形式。
物质奖励:颁发奖金或奖品。
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、集体,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省级、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;对于在省级、市级及以上评优或赛事中获奖的个人、集体,学院将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按《武汉晴川学院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执行。
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